北京拟修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要求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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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26日电 (陈杭)北京市计划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完善生产、运输、使用和废物处置各环节监管措施,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维持运输环节的环境条件。

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表示,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

系我国首部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我国第一部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促进北京地区实验动物科学发展,加强实验动物工作规范管理,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处置等重点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验动物管理也面临安全监管、动物防疫风险等新的问题。

为落实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实验动物在疫情防控、科技攻关中的重要作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2021年审议项目。

完善生产、运输等环节监管措施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条,针对实验动物全链条管理过程中各个重要节点的管控,完善生产、运输、使用和废物处置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化解和防范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

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为保障实验动物生命存续期间生存环境条件的恒定,条例草案明确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维持运输环节的环境条件。

同时,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动物实验管理,明确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要同时符合实验动物监管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两方面要求。

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为加强实验动物生产环节的病原微生物检测和免疫保护,保证实验动物用于高水平科研工作,条例草案要求特定抗体阴性的实验动物,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应单独饲养,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实验动物不得免疫。

为保障实验动物溯源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应当防止动物逃逸,要利用信息技术对实验动物进行追溯,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新增对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管理要求

为防止出现生物危害和公共安全风险,条例草案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新增对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求。

条例草案要求,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和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对基因修饰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危害生物安全。

刘玉芳提到,条例草案还细化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安全责任,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增加了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管理、实验动物逃逸、违反生物安全要求污染环境等的处罚措施。(完)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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