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给物业公司定规矩,业主不满意可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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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物业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情形、退出程序、退出后选聘等内容

太原给物业公司定规矩,业主不满意可换!

本报太原2月17日电(记者刘建林 李彦斌 通讯员李通)“由于物业公司经常拖欠电梯维保费,我们十几户业主不得已绕过物业公司交了电梯维保费,这才确保电梯能够正常使用。近期,省、市都出台了物业公司不达标要‘下课’的新规定,希望能帮助我们实现现有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的多年夙愿。”今天,家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的崔女士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该小区为独栋商住楼,10多年来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多次引发业主不满。

针对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的一些问题,2024年5月,山西省住建厅按照省纪委“听民意办实事”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关于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方案》,全面排查住宅小区物业,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增效。

专项行动开展后,太原市公开通报了多批典型案例。2024年12月30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系统地规定了物业公司退出的情形、程序等。其中,规定对于因物业服务人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经属地房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调查、了解,作出限期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或到期仍无法达到整改标准的,重新核定物业服务等级后,依旧矛盾不可调和的,由乡镇(街道)指导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人。

同时,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人的退出程序、退出后选聘、应急管理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试行两年。

今年1月10日,山西省住建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对物业公司退出情形进行了明确:符合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约、依法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或解约、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销等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四项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有关人士认为,物业公司退出难,是影响物业纠纷化解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一大梗阻。山西省、太原市引导建立和规范社区物业的退出机制,让想要实现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想要更换物业或实现业主自治的业主,乃至想要接手物业服务的第三方,都能做到有据可依。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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